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112號聲請人 張美芳 上列聲請人張美芳因與相對人 羅芳春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張美芳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抵押物即彰化縣○○鎮○○段○○○○○○○號土地、同段345建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含所有權部暨他項權利部全部)。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