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110號聲請人彰化縣二林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蔡宗廷 上列聲請人彰化縣二林鎮農會因與相對人 李宜峰 等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彰化縣二林鎮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 李許照 已死亡,請提出其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並向管轄法院查明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情事,並提出准予備查之相關文件。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