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109號聲請人粒昌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毓 上列聲請人粒昌工程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石傳民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粒昌工程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羽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 林松本 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公司有解散、破產、清算等情事,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相關資料過院參辦。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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