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4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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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48號原告 周明煇 被告 李賢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易字第741號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訴之聲明暨事實、理由,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毀棄損壞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書記官黃碧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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