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57號原告 潘志雄 訴訟代理人 黃逸仁 律師被告 楊凱澤 兼法定代理人 楊美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8月10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本件因全案事實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8月10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言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書記官卓千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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