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77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葉佳斌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4年度聲沒字第1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佳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獲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為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葉佳斌因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持有本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已經判決確定而為該判決效力所及,而予被告不起訴之處分一情,有113年度偵字第18947號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又於111年度偵字第20763號案件中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後,檢出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紙可憑(見113年度他字第80號卷第159頁),堪認如附表號所示之扣案物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無訛,依前開規定,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聲請意旨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述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羽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附表:

扣案物

成分

備註

白色透明結晶1包(總毛重1.82公克、總淨重1.472公克)

第二級毒品基安非他命成分

㈠鑑驗用罄部分,既已驗畢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

㈡盛裝毒品之包裝袋,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故上述包裝袋應整體視為查獲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