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豐補字第135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原告係起訴請求被告遷讓
房屋、積欠之租金新臺幣(下同)80,000元及自99年2月20
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8,000元之賠償金。惟按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
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原告起訴
聲明中關於租金請求權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係附
帶請求。依上開法條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96年度
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325,300元(臺中縣○○鄉○○路1之53號7樓之2建物99年度
課稅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台中縣○○鄉○○路○段○○○號)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請提出被告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上開訴訟標的價額
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