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更一字第2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更一字第24號原告上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慧芬 律師被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代表人乙○○署長)住同訴訟代理人 蔡欽源 律師
王歧正 律師 王師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8年8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並定98年9月7日下午3時25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小康
法官陳秀媖法官林妙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書記官蔡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