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8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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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873號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務人 黃智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捌仟玖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111年9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60,000元整,期限自民國111年9月29日起至民國118年9月28日止。自借款日起,本息按月攤還,該借款利息採機動利率【目前為年息百分之7.49】按月計付,並約定借款人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需依前項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並付延滯違約金。

(二)債務人於民國111年1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90,000元整,期限自民國111年1月10日起至民國118年1月9日止。自借款日起,本息按月攤還,該借款利息採機動利率【目前為年息百分之7.8】按月計付,並約定借款人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需依前項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並付延滯違約金。

(三)上開借款債務人自(1)113年11月29日、(2)113年12月10日起即未依約分期清償本金,依契約書第十四條第1款之規定,債權人無須以書面方式催告即可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已喪失其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茲為清償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一、借據影本二份。二、催收系統放款帳戶資料二份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0487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41839元

黃智堅

自民國113年11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49%

002

新臺幣

187146元

黃智堅

自民國113年12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8%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41839元

黃智堅

自民國113年12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月(期)加計逾期延滯金新台幣600元正(即違約金),以3期為限。

002

新臺幣

187146元

黃智堅

自民國114年1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月(期)加計逾期延滯金新台幣600元正(即違約金),以3期為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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