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8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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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873號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務人 黃智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捌仟玖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111年9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60,000元整,期限自民國111年9月29日起至民國118年9月28日止。自借款日起,本息按月攤還,該借款利息採機動利率【目前為年息百分之7.49】按月計付,並約定借款人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需依前項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並付延滯違約金。
(二)債務人於民國111年1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90,000元整,期限自民國111年1月10日起至民國118年1月9日止。自借款日起,本息按月攤還,該借款利息採機動利率【目前為年息百分之7.8】按月計付,並約定借款人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需依前項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並付延滯違約金。
(三)上開借款債務人自(1)113年11月29日、(2)113年12月10日起即未依約分期清償本金,依契約書第十四條第1款之規定,債權人無須以書面方式催告即可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已喪失其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茲為清償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一、借據影本二份。二、催收系統放款帳戶資料二份
。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0487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41839元
黃智堅
自民國113年11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49%
002
新臺幣
187146元
黃智堅
自民國113年12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8%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41839元
黃智堅
自民國113年12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月(期)加計逾期延滯金新台幣600元正(即違約金),以3期為限。
002
新臺幣
187146元
黃智堅
自民國114年1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月(期)加計逾期延滯金新台幣600元正(即違約金),以3期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