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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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91號上訴人 葉雯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家玲 葉雯綾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8月20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69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1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書記官陳靖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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