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429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被告 陳娜慧 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娜慧發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757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661,64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1,8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1,3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501,39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