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419號原告 鄭秀璧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正松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0,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書記官賴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