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基小調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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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基小調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基小調字第二七六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前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四百零五條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依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主張相對人應予給付,惟相對人住所地係在臺南縣永康市○○路○○○號之一,有戶籍謄本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五項第三項、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聲請人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五條第三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楊皓清右為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敍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B書記官郭廷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