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一三號
原告乙○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溫國台 法定代理人溫國台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訂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廿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林恆吉
法官劉秀君法官陳彥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廿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