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8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八九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李阿長 簽發之以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大溪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面額新台幣壹拾伍萬元,第0000000號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李阿長簽發,以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大溪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期,面額新台幣壹拾伍萬元,第0000000號支票一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三九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三九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六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潘進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