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簡字第7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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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772號
原   告 旺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樹木
被   告  黃德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8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光賢

歷審裁判

  • 中壢簡易庭 105 年度 壢簡 字第 772 號裁定(105.08.03)[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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