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83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8381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訴訟代理人  李俊興
被   告  袁光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9月7日下午2時53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書記官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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