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0年度新小調字第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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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新小調字第八О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
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
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二萬零五百元,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因被告甲
○○送達不到,本院於九十年五月十五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五日內提出甲○○
戶籍謄本,若已死亡提出其繼承人戶籍謄本,惟原告收受裁定後逾期未補正,依
首揭法條第六款,爰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蔡雅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