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聲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家聲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聲字第80號聲請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代理人 鄭智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04年度司繼字第406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241條至第243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法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甚明。「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規定明確。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為被繼承人 黃閔程 (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於104年9月4日死亡,其繼承人業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在案(104年度司繼字第406號),為了解本案繼承之狀況,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本院苗院燉98執恭4247字第08159號債權憑證、本院
104年度司繼字第406號公示催告事件裁定公告等件影本為證,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書記官許慈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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