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聲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聲字第96號

聲請人 巫佳鴻

相對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是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以不停止執行為原則,縱使債務人聲明願供擔保停止執行,仍須法院認為有必要者,始得裁定停止執行。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所提本院110年度北簡字第7541號債務人

異議之訴事件,已經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規定駁回起訴在案,自無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其停止執行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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