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原告 陳宗諒
張秀珠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 律師被告 鄭成宇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民國100年度重訴字第5號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高偉文法官羅貞元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書記官陳永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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