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74號原告 林素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 翁泰 一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435,396元(即房屋價額327,333元、租金債務108,0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8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民事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書記官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