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1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彥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彥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彥光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136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2萬元確定;另犯妨害風化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4495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揭二罪並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3843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1月,併科罰金2萬元確定。茲受刑人於民國100年1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2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2月4日法授矯字第10101025
2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宋松璟法官蘇素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伯勳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