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1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雪花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1年執聲付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雪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雪花前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83年度重訴字第40號判決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上訴鈞院以84年度上重訴字第36號判決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並經最高法院以85年度臺覆字第25
6號判決核准確定。受刑人陳雪花於民國88年12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2月4日核准假釋出獄,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聲請人之前開聲請,除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2月4日法授矯字第10101021341號函及附件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外,復經本院調閱前開84年度上重訴字第36號判決之網路擷取本查明屬實。聲請人前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劉興浪法官蔡守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衍均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