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0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錦堂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錦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錦堂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上訴字第301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並於刑之執行前施以強制戒治,最長期間不得逾3年,且經最高法院以95年度台上字第472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6年11月15日入監執行,嗣法務部於101年2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2月4日法授矯字第1010101824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沈君玲法官潘進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任正人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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