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170號原告 朱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直江務間 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提出與被告結婚之證明文件(其上載有被告年籍、日本住居所之資料文件)、原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等文件,致無法順利為訴訟程序之進行,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13日通知原告於收受送達翌日起7日內提出前揭資料,該通知已於同年10月19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僅於同年11月3日本院調查時提出戶籍謄本,本院復當庭諭知原告於10日內提出與被告結婚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之資料,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書記官潘端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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