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補字第171號
原 告 呂成杰
陳煜暟
陳煜嘉
陳淑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拱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2,684,000元(計算方法如附表),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27,6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段
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補繳裁判費及
其餘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下稱42號地號)土地
公告現值為4,400元(元/㎡),42號地號土地全部總價額
約為4,400元/㎡×1,464㎡=6,441,600元。
二、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為2,684,000元(計算式:6,441,600元
×5/12=2,68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