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小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82號
原   告 捷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維華
被   告  張義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獲准,因被告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即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嗣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6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該裁
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該裁定已於107年3月1
日合法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
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憑,是原告之訴應認
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書記官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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