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新簡字第126號
原 告 鄭惠瑜
被 告 蔡妤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妤恩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 主張伊 將
門牌號碼為:臺南市○○區○○○路○○○巷○○號6樓之3之房屋(下
稱系爭房屋)出租予被告,因被告未依約按期繳納租金,依法起
訴請求被告遷讓返還系爭房屋,而系爭房屋106年度房屋課稅現
值為新臺幣(下同)255,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號)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