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06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姿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邱薇容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萬6,7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1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王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書記官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