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31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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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190號
原告 溫胤翔
法定代理人 溫羚君
訴訟代理人 陳貞宜 律師
被告 林美雲
訴訟代理人 黃幼蘭 律師
複代理人 楊雅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2,160元(計算式:請求被告返還土地之現值即該土地民國111年1月份土公告現值71,700元/㎡面積6㎡=430,200元,併計聲明第二項另請求被告應給付之141,960元,以上合計共572,160元;至原告就聲明第第三、四項之請求部分為附帶請求而不併算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書記官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