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簡字第12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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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1230號

原告 黃琇禎

訴訟代理人 王仲軒 律師

複代理人 莊瀅臻 律師

被告 劉宥

訴訟代理人 梁瑞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12,57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7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又本件交通事故之刑事部分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原告若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可免繳裁判費,且本件事發於民國110年12月11日,亦無逾越請求權時效之問題,然本件原告係提出一般民事訴訟,而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則本件仍應繳納裁判費,併此指明。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書記官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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