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0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05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玫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敬桀實業有限公司、 杜清泉 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6年12月2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
7年1月2日寄存於聲請人住所處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文賢派出所,並於107年1月12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