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782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82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林立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669號、113年度執字第132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伍年 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7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2條第3項規定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且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再按量刑及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輕重,固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然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下稱原定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基於有利被告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定執行刑,原定執行刑有拘束新定執行刑上限之效果,法院裁量所定之刑期上限,自不得較重於「原定執行刑加計新宣告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36號裁定意旨參照)。末按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1年。刑法第42條第3項亦規定甚明。

三、查受刑人因附表所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等件附卷可稽。本院審核認本件檢察官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復經本院函知受刑人得於文到5日內就本件定應執行刑具狀陳述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13年10月25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本院函文及陳述意見表、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已保障被告聽審權,是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受刑人就定應執行刑所陳述之意見等情,定其應執行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吳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3次)

犯 罪 日 期

111年3月14日

111年5月24日

111年5月28日(5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8199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7804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390號

最後事實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北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2125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481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53號

判決日期

111年9月29日

112年4月27日

112年5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北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2125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481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5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1月7日

112年5月30日

112年6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894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058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728號

編號3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

編號1至3號業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220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號1至7號業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50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有期徒刑1年2月(4次)

犯 罪 日 期

111年5月24日

111年5月20日

111年5月20日(4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59號

苗栗地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85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少連偵字第49號等

最後事實

法   院

臺北地院

苗栗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777號

112年度訴字第24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610號

判決日期

112年4月28日

112年7月20日

112年12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苗栗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777號

112年度訴字第24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61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6月6日

112年8月16日

113年1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     註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483號

苗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532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95號

編號6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編號1至7號業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50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編     號

7

8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7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

犯 罪 日 期

111年9月5日、

111年10月12日

111年5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4487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少連偵字第43號等

最後事實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1536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566號等

判決日期

113年3月6日

113年5月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1536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566號等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4月3日(聲請意旨誤載為113年4月2日應予更正)

113年6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283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251號

編號7號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號1至7號業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50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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