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54號

原告 盧以琳

曹倫誠

潘俊宏

林宗緯

林明達

郭怡劭

高宜揚

蘇秋琿

鄒騰翌

鍾攸玫

郭芃榛

周佳欣

謝孟婷

陳怡君

徐敬堯

陳文淵

孫岳杉

岳孝峰

曹馨云

曹馨文

簡廷軒

徐子揚

陳俊龍

陳俊霖

被告 陳傳志

陳風廷

丁元保

李宜庭

毛郡江

曾恆正

洪珮瑜

呂紹宸

藍霈津

陳怡頻

俞君

吳易純

賴詩云

許士洋

余振邦

陳昱君

曾柏溢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陳風廷雖未經起訴於108年度金重訴字第1962號案件審理,惟原告等主張被告陳風廷為共同侵權行為人,又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孟潔

法官黃淑美

法官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玟君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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