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82號

原告 莊仁翔

游善琪 寄臺中市○區○○街000號長盈聯合法律

陳毓婕

陳志瑋

陳琇琳

沈心妤

莊明憲

賴顗文

劉韋琳 寄臺中市○區○○街000號之長盈聯合法

劉珮汝

盧守軒

林宥榛

吳昇駿 寄臺中市○區○○街000號長盈聯合法律

姜介華 寄臺中市○區○○街000號長盈聯合法律

李承遠

康順清

上16人共同

告訴代理人 廖珮羽 律師

陳盈壽 律師

被告 陳傳志

陳風廷

丁元保

李宜庭

毛郡江

曾恆正

洪珮瑜

呂紹宸

藍霈津

陳怡頻

俞君

吳易純

賴詩云

許士洋

余振邦

陳昱君

曾柏溢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陳風廷雖未經起訴於108年度金重訴字第1962號案件審理,惟原告等主張被告陳風廷為共同侵權行為人,又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孟潔

法官黃淑美

法官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玟君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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