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68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交字第68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交字第684號上訴人即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表人 蘇福智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張勝良 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月30日111年度交字第684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邱士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書記官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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