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不動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004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張天耀
廖子豪 吳棋笙 被告 温吳玉華
温雲榮 温雲鶴 温阿盛 温雲松 温雲珍樓
馬賜諺 (原名 溫賜諺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不動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案由欄中關於「105年1月21日」記載,應更正為「
110年10月12日」。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書記官賴麗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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