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676號原告潤虹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邵耐紅 訴訟代理人呂秋𧽚律師
張子特 律師被告捷盛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豐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萬5,3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0,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書記官童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