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重上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上字第118號上訴人 林政彥 上訴人 黃茂森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大寧 律師被上訴人 曹文種 被上訴人 劉淑華 訴訟代理人 唐治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
法官張維君法官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書記官謝佳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