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九號
原告丙○○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二一五六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陳炳彰法官沈宜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明祖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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