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0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柳聰賢 律師
許瑜容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伍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2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有羈押之必要,而自民國(下同)94年2月5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5月5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
三、被告及辯護人雖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查:被告業於94年4月25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且其所犯為最輕本刑
5年以上之重罪,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故認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啟強
法官卓立婷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5月2日
書記官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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