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1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150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扶助律師 張明俠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玖年柒月貳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按法律規定羈押被告之要件,須基於維持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之重大公益要求,並符合比例原則,方得為之。且無罪推定原則除禁止對未經有罪判決確定之被告執行刑罰,亦禁止僅憑犯罪嫌疑即施予被告類似刑罰之措施,倘以重大犯罪嫌疑為羈押之唯一要件,即可能違背無罪推定原則。基於憲法保障人民身體自由之意旨,被告犯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3款所示之罪,嫌疑重大者,且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亦無不得羈押之情形,法院斟酌能否以命該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代替羈押後,仍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方得羈押,始符合憲法第8條保障人民身體自由及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司法院釋字第665號解釋著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甲○○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認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4月28日執行羈押。本院參諸被告甲○○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被告甲○○於現階段之訴訟程序中,尚難認有何羈押以外之方法代替之,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7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張傳栗
法官陳春秋法官黃斯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宜玲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