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224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 律師複代理人 黃丁風 律師被告丙○○上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被告就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三十日經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以文山字第二四七一二○號收件、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三十日登記、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壹佰壹拾參萬元、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三十日之消費借貸、清償日期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三十日之普通抵押權不存在。
被告應將第一項之普通抵押權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乙○○(原名 劉金玉 )於民國97年9月30日,擅將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設定如主文所示普通抵押權予被告(下稱系爭抵押權)。惟兩造間並未存在債權債務關係,按抵押權之從屬性而言,系爭抵押權即無由成立。爰基於確認訴訟法律關係、民法第767條妨害除去請求權法律關係。聲明:如主文第一項、第二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乙○○前向被告借款113萬元,並開立同額支票交付被告,嗣經提示遭退票後,乙○○始稱系爭房地為其所有,並提供設定系爭抵押權等語,資為抗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原告所有系爭房地於97年9月30日,經設定登記系爭抵押權予被告。
(二)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係由乙○○向被告借款113萬元,並持相關權利文件設定予被告。
(三)兩造間並無借貸關係。
四、按抵押權為從物權,以其擔保之債權存在為發生之要件,契約當事人間除以債權之發生為停止條件,或約定就將來應發生之債權而設定外,若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縱為抵押權之設定登記,自難認其抵押權業已成立。最高法院著有89年台上字第1086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次按抵押權為不動產物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抵押權人僅能依設定登記之內容行使權利,是抵押債務人究為何人,應以設定登記之內容為準。最高法院著有72年台上字第2432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
五、經查,原告所有系爭房地於97年9月30日,經設定登記系爭抵押權予被告乙情,業如前述(參見兩造不爭執事項一)。已徵原告及被告分別為系爭抵押權設定義務人、權利人。再參酌系爭房地登記謄本所示「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1,130,000元正」、「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民國97年9月30日之消費借貸」、「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甲○○(即原告)債務額比例全部」等節相互以觀。亦徵系爭抵押權係為擔保原告向被告借款所負之113萬元債務而設定。惟查,兩造間既無借貸關係存在乙情,已如前述(參見兩造不爭執事項三)。則依前開抵押權從屬性之說明,自難認系爭抵押權業已成立。是原告主張系爭抵押權不存在,並請求塗銷,即屬有據,堪可採認。至被告雖辯稱:乙○○始為系爭房地實際所有權人云云。惟其並未舉證以實其說(雖聲請傳訊乙○○,但乙○○經傳均未到庭;雖聲請傳訊萬得福仲介公司之老闆,但未能提供姓名、傳訊方法)。則本院自難以其空言所稱即認係真實。是被告此部分所辯,顯屬無據,不足採取。
六、綜上所述,原告基於確認訴訟法律關係、民法第767條妨害除去請求權法律關係,訴請確認系爭抵押權不存在、被告應將系爭抵押權塗銷,均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資料之主張,均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駁,應予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呈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書記官傅美蓮附表┌─┬──────────────────┬─┬────┬─────┐│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目├────┤│││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1│臺北市│文山區│興隆│四│323-1│建│235│萬分之146│├─┼───┼────┼──┼──┼───┼─┼────┼─────┤│2│臺北市│文山區│興隆│四│338│建│549│萬分之146│├─┼───┼────┼──┼──┼───┼─┼────┼─────┤│3│臺北市│文山區│興隆│四│342│建│379│萬分之146│└─┴───┴────┴──┴──┴───┴─┴────┴─────┘┌─┬──┬──────┬───────┬───────┬─────┐│編│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物面積(平方│權利範圍││號││││公尺)、層次││├─┼──┼──────┼───────┼───────┼─────┤│1│1061│臺北市文山區│臺北市○○○路│5樓:92.94│全部││││興隆段四小段│5段227之1號5樓││││││323-1、338、│││││││342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