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19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19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193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10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拾肆包(均含包裝袋,毛重分別為貳點叁公克、零點肆貳公克、壹點陸柒公克、零點叁叁公克、零點叁捌公克、零點叁玖公克、零點叁玖公克、零點叁捌公克、零點叁叁公克、零點叁零公克、零點叁壹公克、零點叁叁公克、零點肆貳公克、零點叁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就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五行、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第四行所載:「…95年度簡字第2368號…」,更正為:「…95年度簡字第2308號…」;犯罪事實欄第九至十行所載:「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更正為:「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另就證據部分補充:「臺南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一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徐晨芳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