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20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9年度聲沒字第3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COLT廠半自動改造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台南縣警察局所移送扣案之改造45手槍1支(聲請書誤載槍枝管制編號為00000000,應更正為0000000000)與改造45子彈3顆,經查均具有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89年10月11日刑鑑字第135057號鑑驗通知書可稽,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之物品,為違禁物,因涉嫌人甲○○已死亡(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年度偵字第12014號處分不起訴確定),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制第4條第1款、第2款所列之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或陳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亦定有明文。
三、查台南縣警察局所移送扣案之改造手槍1支與改造子彈3顆,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送鑑改造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認係由仿COLT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金屬玩具手槍更換土造金屬槍管改造而成,於送鑑時滑套凹陷變形,以致無法裝填,依現狀原認不具殺傷力。惟經排除該項故障後,仍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故仍認具殺傷力;送鑑子彈3顆,均係由玩具金屬彈殼加裝直徑約8MM金屬彈頭而成,均經裝填於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手槍試射,均可擊發,均認具殺傷力,有該局89年10月11日刑鑑字第135057號槍彈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詳見台南縣警察局南縣警少字第33397號刑案偵查卷),足徵上開改造手槍1支及改造子彈3顆係槍藥槍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所列之違禁物無誤。又上開案件因涉嫌人甲○○已死亡,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9年度偵字第120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從而,聲請人就上開改造手槍1支向本院單獨聲請宣告沒收,自無不合,應予准許。惟改造子彈3顆經試射後已無殺傷力,並非違禁物,毋庸沒收,該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姿利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