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6號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乙○○間強制執行事件,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死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但有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者,不在此限:一、繼承人有無不明者。二、繼承人所在不明者。三、繼承人是否承認繼承不明者。四、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強制執行法第5條第4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乙○○向聲請人借款後,因遲延繳付本息,經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本院98司執意字第61740號)在案,並於99年3月4日以新台幣1,342,000元拍定抵押物,惟被繼承人乙○○於99年2月15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 陳海浬 、 陳海財 、 陳海瑞 、魏 陳淑貞 、 陳魏玉美 、 蔡惠珠 、 陳慶鴻 、 陳慶安 、 陳宣妙 、 陳順宜 等人均聲請拋棄繼承,並經鈞院准予備查在案,致使前揭分配款無相對人可送達,執行分配表無法確定、執行案款無法分配。又本件並無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為此聲請選任債務人乙○○之配偶蔡惠珠為本件之特別代理人。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固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99年司繼字第599號、98年度司執字第61740號卷審閱無誤;惟聲請人業以相同之事由,向本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99年7月22日99年司財管字第77號裁定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為相對人乙○○之遺產管理人。相對人既經選任遺產管理人,參照首揭法條規定,本件聲請於法自有未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