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372號上訴人晉慶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文緯 訴訟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被上訴人思高美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高皋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 律師
鄭美玲 律師 楊宜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四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裕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書記官郭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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