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償還房屋修繕費用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5號
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償還房屋修繕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43,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志憲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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