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0號原告乙○○被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9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森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蔣開屏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